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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服务质量,规范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利用好招标代理机构库资源为学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学校的委托,以学校的名义进行货物、工程、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平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日常考核与项目评价相结合动态管理的办法,严格考核和及时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出、入库。
第七条 凡在学校内从事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入库
第八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学校相关单位协助,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工作,同时对上一轮已入库的单位进行复核,不满足《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入库条件的单位将被清退出库。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总量控制在30家以内。
第九条 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四)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机构、监管部门的管理及学校的监督;
(五)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程招标代理经营范围;
(六)近三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近三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申请加入代理机构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入库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设立和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专职代理人员名册及联系方式、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和管理制度等;
(四)专职代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师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专职代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劳动保险交纳证明。申请人提交以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代理机构库的程序:
(一)学校在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招标信息网发布征集入库公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入库承诺书和相关入库材料,并装订成册,封面写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招标信息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质疑,由学校纪检监察室组织核查;
(五)已通过审查的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相关手续。
第三章 随机抽取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共同随机抽取。每轮随机抽取时,正在开展学校委托项目的代理机构不参与该轮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在满足项目相关要求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若因该轮项目过多,入库单位已被全部抽取完毕,将重新启动抽取程序依次抽取。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抽取结果报分管领导和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学校项目应负责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并指派固定的、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代理学校委托项目。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及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要变动的需重新办理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获取项目代理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等实质内容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并采纳项目单位的合理意见,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排除招标文件中含有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保证公告信息的准确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学校组织开、评、定标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规定并在充分考虑项目需求的原则下抽取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核对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评审资料,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印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签章后由采购人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询问质疑投诉时,需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协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材料,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资料移交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存档工作。项目结束后10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目资料装订成册(两套)并形成电子文档,移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按照定期考核、优存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采取日常考核和项目评价相结合方式。代理完成一个项目,监督人员、业主评委、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填写《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惩处
(一)扣分达到5分,约谈代理机构负责人并给予警告,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
(二)扣分达到8分,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并暂停6个月项目代理资格;
(三)扣分达到10分,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并暂停一年项目代理资格;
(四)扣分达到15分的,取消其学校招标代理资格,清退出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上述第(一)条,由国有资产管理服负责处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上述第(二)~(四)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招标代理机构库:
(一)入库时,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暗示引导评委评标、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后,转包给其它招标代理机构的;
(五)取得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代理资格的;
(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学校项目进度和质量;
(七)出现重大错误被上级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入库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提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二)不认真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