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责任,是新时期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的必然要求,产教融合实践其本质是职业教育与产业深度合作,美国是最早的发源地,研究与借鉴国外产教融合实践的模式与成功经验,是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纵深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中美两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践模式
美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后,1906年辛辛拉提大学初创的合作教育,代表着美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的产生,由于美国社会经济的影响,企业领导人、州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关注,一旦学生签约,就会有实习就业的机会,100多年来的产教融合实践,已具备了自己的特色。中国产教融合起步较晚,80年代上海市工程技术大学和滑特卢大学的合作开启了我国产教融合的第一步实践,2013年11月《中共中央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产教融合”,近年来产教融合越来越受到社会各领域的认可,并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与使命,已成为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主要方式。中美两国产教融合在各自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将学校理论知识和企业社会实践相结合,符合两国市场经济规律,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两国产教融合的主要模式归纳见表1。
二、中美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践的差异分析
表1分析可知,中美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践形式多样、领域宽广,展示出产教融合不是单方面的合作,而是多方共同参与互赢的局面,都随着两国社会经济的进程和职业教育的水平而不断完善发展,其差异性有以下几点。
(一)产教融合背景有差异
美国是在资本主义体制下,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发调节市场行为,高职教育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同时,注重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成了美国的重要经济实体,不仅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还给院校带来良好的声望。我国是在社会主义的体制下,主要依靠中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来调节市场行为[2],市场信息不透明,就业供需不对称,成了这种经济体制下的弊病,企业通常比较被动地接纳中高职毕业生,校企之间的互动也比较少,一些院校没能及时抓住市场人才需求信息,就失去和企业共同享有资源的机会,导致毕业生技术水平不高,素质也较差。
表1 中美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践模式对比
(二)价值评判标准有差异
美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注重实用性评价,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总是围绕就业展开,企业员工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院校实现教育目标,所培养的毕业生直接到实习岗位工作,产教融合校企双方互惠互利。我国校企双方产教融合不够紧密,一是高职教育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相对脱节,造成许多院校所培养的毕业生实践应用较差,二是企业还是愿意接纳名牌毕业生,用人单位仍然将学历与毕业学校作为评价新入职人员的核心标准。
(三)政校企三方关系有差异
美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已形成了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多种机构相互交错影响联系的协同育人方式,三方共同发展。我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协同共生的机制,主要是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三者的关系松散,政府从行政职能角度出发制定政策,高职院校和企业双赢的需求没能完全考虑到位,产教融合以院校为主导,企业及其他机构、行业被动参与。
(四)两国产教融合的立法与经费来源的差异较大
美国产教融合与之相关的立法很多,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提供资金与政策支持产教融合,我国立法比较薄弱,有关产教融合的单行规定少、内容不够全面,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比较分散,我国应逐步完善产教融合的法规,在政策上支持产教融合。
三、美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践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政府大力支持
美国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的经济鼓励政策与措施,还成立了特定机构,专门服务于产教融合,设立了多项法律法规支持和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比如美国联邦政府相继颁布的法规有:1958年《国防教育法》、1963年《职业教育法》、1983年《就业培训合作法》、1994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2006年《卡尔·伯金斯生涯与技术改进法》等。就2007年美国财政投入的预算基金高达20亿美元,仅为推进创新项目与商业化运作的开展,美国在国家层面以法律规范、政策支持、经费保障的形式[3]强有力地维护着产教融合的有效性。
(二)企业为主导积极参与
美国虽然院校是产教融合的主体,企业以最大化利益为经济目标,产教融合中企业为主导。以“产”为中心,鉴于市场对企业需求的灵活性,企业提供适应社会的急需人才要求,通常采用企业自身实施运作的成熟方式,通过合作教育降低企业招才纳贤引进与培养人才的成本,“教”围绕“产”展开,遵循互补、互动、互惠、互利的原则,让企业更多地关注产教融合,提高企业加入合作的主动性。
(三)完善产教融合质量保障体系
美国在每一所进行产教融合的院校中,设置项目协调人员和教学人员组成合作教育部,校企双方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明确以促进学生就业,提高专业技能为根本,尤其对学生的评价企业也参与,校企双方共同制定相关条约,维护产教融合的健康发展,因此美国产教融合拥有良好的运行体系和多元评价体系。
四、我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践的瓶颈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高职院校和企业因管理体制不同,导致价值取向、运作方式不同,因而校企双方彼此较为陌生,合作方会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利益。政府在产教融合中起着协调者、调控者的作用,高职人才培养需要耗费更多的财力物力,除了企业赞助资金外,还需要更多的经费支持,目前我国政府在支持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方面有待加强。
(二)校企合作力度匮乏
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来实施,这些企业所获得的利益主要来自政策扶持和自身垄断,这样的企业对专业人才需求的热情不高,与学校合作仅基于两点,一是政府提出要求,二是出于人道,因此合作难以持久深入。较多企业在产教融合中提供了赞助费、仪器、设备等,并没收到较多的回报,反而增加了负担,正是由于主观与客观不可回避的因素,大大削弱了企业的主动参与。
(三)产教融合文化缺失
学校和企业各有自己的文化理念,学校的师资、设施以及企业提供的经费和设备,是产教融合的物质基础,双方所保持的文化就是精神基础,如果双方缺乏内在的文化交流与沟通,也就没有共同的文化支持,双方便难有统一合作的思想和价值观,因此,首先要坚持贯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其次要坚持培育优良校风学风,全面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再次要以教学为主战场,有机结合专业建设、文化建设与产教融合实践[4],校企双方同向同行持续推进,逐步改变产教融合运行效率低的现状。
五、美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践值得借鉴
(一)对我国政府的借鉴意义
1.政府要加大对产教融合宣传的力度。
我国要提高整体社会经济水平,就要重视高职院校的产教融合实践,目前相当多高职院校已接收了产教融合的观念,但企业并没有完全接受,政府作为产教融合的推动者、监督者、成果评估者,应借鉴美国政府的做法,通过媒体、行业机构等因素,大力宣传产教融合以增强企业的参与意识。
2.政府要制定完善的产教融合法规。
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法律法规、设立各种基金,促进推动产教融合实践项目。我国有关产教融合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职业教育法》对产教融合的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政府要加强产教融合的法律建设,一是建立纵向的法律体系:从全国范围使用的产教融合法律总纲→各省市实用的配套产教融合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配套的产教融合办法→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实施细则。二是建立专项的产教融合法律体系,包括利益分配的相关法律、专业保护的相关法律、合作育人具体实施细则的相关办法等。
3.政府应重视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同等认同。
职业教育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主,其教育地位一直被忽视,政府应努力搭建转轨机制,让普通高校的学生体验职业教育的课程实践。美国学生选择职业教育还是选择普通教育并没有等级差异,我国的职业教育如何能使职业院校的学生也有机会给予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美国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二)对我国高职院校的借鉴意义
1.正确认识产教融合意义。
产教融合推进高职院校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创新人才,改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这对高职院校来说利益很多,首先高职院校能够获得政府的补贴、科研资金,也能收到企业和其他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其次高职院校能够得到企业的软件、技术、产品和学生就业机会等。再次高职院校还能够获得提高教师的能力水平、获得学校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机会。此外,高职院校也承担着应用性的科研项目能够助推企业的发展。
2.有效拓展产教融合范围。
美国社区学院的合作教育值得借鉴,我国除了与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合作外,还可以扩大深入到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资企业,使高职教育发挥更广泛的积极作用。
3.建立现代高职教育体系。
我国高职教育结构不完整,总是停留在专科阶段,如何构建高职院校特有的多元化创新教育体系,将企业文化真正融入学校,实现高职毕业生就业零距离对接。教育部原副部长鲁昕在2014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指出:“中国要建设一个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举措,……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贯穿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可见产教融合是将高职教育体系与现代产业体系有机整合,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有助于构建现代产业发展体系、促进国家技术技能积累创新和实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5],迄今为止有1700多所高职院校,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开展了产教融合实践项目。
(三)对我国企业的借鉴意义
1.提高企业对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认识。
我国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产教融合的意义认识不到位,这些企业招收员工往往也是出于廉价劳动力的考虑,技能型人才不符合企业招工要求,把关不够严谨,因此企业应当和学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满足企业对创新型劳动力的需求,企业才会具有内在动力参与合作。
2.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
我国的产教融合总体上还是以院校为主,聘请企业专家作为一种主要途径,这样容易出现单方面决定权,忽视企业的意见。现有相当多的高职院校邀请企业人员任教,但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等往往没有征求企业人员的意见,因此在产教融合开展的同时,最好重视发挥企业的主导优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3.企业应主动多方位、多层次开展产教融合实践。
为提高企业招聘人才的实效性,企业应主动提交用人计划,参与学校设置专业培养目标,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尤其是生产过程的课程体系开发,参与学校教学人员的选定,还可以借助学校师资,为自己员工定期举办多层次的培训等。